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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道路上的三处景观大煞风景

烟语法萌 2019-05-16


转自为民网


司法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我们不仅仅需要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而且也要考虑入额法官的的内心感受,入额法官也需要获得感。

司法改革已经步入了“深水区”,很多措施都到了关键的落实阶段,有不少措施已经开始实施,实施中,出现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员额法官的行政色彩很浓厚,员额法官被行政化的危险没有因为司法改革被排除。一方面法官的等级与行政级别挂钩,而不是与业务水平以及工作绩效挂钩,另一方面拥有行政职务的员额法官与没有行政职务的员额法官在存在着诸多的不公平拥有行政职务的员额法官与没有行政职务的员额法官在存在着诸多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

一、办案工作量不一样。201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发〔2017〕10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 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40%。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20%-30%。有的法院员额领导的工作量比规定的工作量还低,有的入额领导甚至不办案。

二、审判资源配置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要求:“建立法官员额制,就是要通过严格考核,选拔最优秀的法官进入员额,并为他们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确保法院85%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实际操作中,有的法院领导把优质资源即把最好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放在自己团队,让助理、书记员帮助起草法庭审理提纲,象征性履行开庭职责外,其他一切交给助理、书记员,实际上是委托办案、挂名办案。

三、案件审理难度不一样。最高法院要求院庭长分案应当以指定分案为主。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立案环节的甄别分流机制,推动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审理。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依法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司法实践中,鲜有院庭长主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相反,利用案件分配权挑肥拣瘦、拈轻怕重,把简单、容易、好处理的案件分配给自己。

没有行政职务的员额法官与有行政职务的员额法官在办案工作量、审判资源配置、案件审理难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已经严重影响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是司法改革道路上的三不和谐的景观。司法改革永远在路上,为此建议:

一、修正法官等级评定规则。现如今不管是什么级别的法院,只要是法官,必然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从副科级到副总理级的法官都有。严格的讲,法官就是法官,最高法院的法官并没有比基层法院的法官有更高的级别。法官被行政化,是广大没有行政职务的法官的最大硬伤。修正法官等级评定规则,让法官等级更多的是根据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而不是行政职务。

二、建立双首长制。把院长与书记分设,党务、行政事务等与审判没有直接关系的工作由书记负责,院长只负责审判工作,或者与审判直接相关的事务。

三、检测入额领导“含金量”。上级法院以及政法委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入额领导庭审,评查庭审能力以及庭审驾驭水平,防止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组织第三方对入额领导的裁判文书进行点评。让含金量不高的员额领导退出员额。

四、让员额法官公平办案。建立制度,确保员额领导与普通员额法官在资源配置、办案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等方面享受公平办案待遇,防范委托办案、挂名办案,发现一起,坚决处理。

五、确保普通员额法官的学习与提升。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已成为大势所趋。为了法官的自身素质得到巩固和提高,从而保障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更好地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和更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保障对普通员额法官的培训非常重要。但目前一些法院对普通员额法官培训不够重视,面对繁重的办案任务,把法官培训当成了影响审判工作的“任务”,消极对待,有的甚至主动放弃上级法院分配的轮训机会。

(作者系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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